2006年10月18日,李小姐与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签订《华尔街英语课程注册合同》并交纳了全部学费30 300元,准备参加英语学习班。合同约定培训期从2006年10月18日起至2009年3月18日止,共29个月。
李小姐称,在学习期间,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并没有提供其承诺的教学内容,且由于约课需要提前两周到学习中心拿定课卡预约,导致其根本约不上想约的课程,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目前为止自己仅完成了免费课程以外的三个级别的课程学习,且学习效果非常差,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华尔街英语课程注册合同》,退还培训费21 210元。
华尔街英语辩称,李小姐提出解除合同的时候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解除期限,其无正当理由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代理人还表示:李小姐并不是约不上课,而是约好了课不上,故学习效果差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小姐自接受培训起,已进行了16个单元的学习。《华尔街英语课程注册合同》约定,在入门课开始后7天内,学员提出退学的,扣除500元管理费以及教学费、材料损耗费,余款退还;入门课开始后30天内退学的,扣除4800元管理费以及教学费、材料损耗费,余款退还;开始第二单元学习或超过入门课30天的,不给学员办理退学及退费手续。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中有关解除的时间限制,不属于无故格式条款,该条款有效。李小姐提出解除合同的时间已经超过了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期限,不符合违约的合同解除条件。李小姐以约不上课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但其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是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的原因导致其约不上课,故李小姐行使法定解除权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培训费用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宣判后,李小姐对判决不服已经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