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1日23时40分左右,安阳市殷都区王邵村村民李某和朋友驾驶摩托车从安钢集团公司大门西侧由慢车道向快车道行驶,突然被路边一侧路面上凸起的路灯基座绊倒摔伤。李某被诊断为颅脑损伤、颅骨骨折、胸部及右肺损伤,另全身有多处软组织损伤等,小强也造成开放性颅脑损伤等多处损伤,李某花费医疗费13937元,小强花费医疗费7654元。
法院审理查明,该路灯基座系安阳市市政建设维护处所建,且基座上并未安装路灯,基座周围也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被告市政建设维护处在法庭审理中未能提供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有效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路灯基座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被告市政建设维护处在对其建造的路灯基座的管理和维护上存在过错。遂依法判决安阳市市政建设维护处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9810元,赔偿小强各种损失76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