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志如何面对父亲的不履行监护职责?

更新时间:2012-12-19 08:08
找法网官方整理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教育法学是教育科学的新兴分支学科。这几年,由于依法治教的进一步完善,实践中的教育法律现象极其丰富,教育法律问题困扰着涉及教育工作的学校、家庭、学生等各方,出现了不少著名的教育法律案例,有待于人们从理论高度总结、认识。5月19日,本报《教育科学》专刊发表

 教育法学是教育科学的新兴分支学科。这几年,由于依法治教的进一步完善,实践中的教育法律现象极其丰富,教育法律问题困扰着涉及教育工作的学校、家庭、学生等各方,出现了不少著名的教育法律案例,有待于人们从理论高度总结、认识。5月19日,本报《教育科学》专刊发表了沈阳师范学院张维平、马焕灵同志的《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侵权行为》一文后,在读者中引起了较好的反响。为此,我们决定刊出今年“教育科研前沿”的第二个系列——“教育法治”系列,以期能对教育法学研究和教育法治工作有所推动。期望读者的关注并提供相关案例与论文。——编者按

  一、四种观点

  在处理各类中小学生在校伤害事故中,遇到的首要问题是学校是否是监护人的争论。其争论的实质是:学校要不要承担监护人职责。本文认为,学校不是任何形式的监护人,而是教育机构,只承担教育的有关职责。

  目前,我国坚持学校是监护人的意见有四种:首先,学校是监护人。他们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认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受到全社会的保护,而中小学生成天在学校生活、学习,他们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学校的保护。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学校理应承担监护人的责任。其次,学校是“被委托监护人”。这部分人也知道提出学校是监护人的法律依据不充分。但是,他们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的第二十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为依据,他们提出了学校是 “被委托监护人”。再次,学校是“委托代理监护人”。持这种意见的人认为,未成年学生法定地受保护,以使其身心健康成长。这时监护人的责任在家里自然是父母承担,当学生离开家里来到学校后,对其监护责任便自然从家里转移到了学校,否则学生就会处于“真空”状态。这种监护权用现行的法律术语表述,便是“委托代理监护”。最后,学校是“合同监护人”。持这种意见的同志认为,父母把孩子送到学校并缴了学费,学校开了收据,此收据就同车船票一般,具备有“合同”效力,学校是“合同式监护人”。

  二、法理分析

  以上几种意见,实际上是对监护人及其有关法律规定有误解或不完全了解,或法理依据不充分。

  (一)、对监护人及其有关法律的误解或不完全了解 [page]

  首先,《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的解释是:“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监护是法律上指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的人身、财产及其他一切合法利益的监督和保护。”尽管两者的解释术语有别,但是基本含义是一致的,都反映了监护人是法定的对未成年人的监督、保护人。其次,根据《民法通则》和《继承法》有关规定,我国设立了五种监护人。其中《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设立了四种:法定监护人即《民法通则》直接规定的监护人;同意监护人即由居民委员会或有关单位同意确立的监护人;指定监护人即有关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的监护人;裁决监护人由法院裁决确立的监护人。《继承法》设立了一种,即只要遗嘱有效,其遗嘱指定的监护人为遗嘱监护人。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还应在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后确定。再次,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负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处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处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因此,承担监护人的法定顺序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亲朋好友;父母或未成年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最后,还要考虑监护能力。是否有监护能力,根据习惯或法律实践加以认定。我国习惯或法律实践认为:要根据有无血缘或亲朋关系,是否身体健康或健全,有无独立收入,是否自愿,被监护人是否愿意等因素来确定监护关系。如果对以上各因素都持否定或部分否定态度,则无监护能力。无监护能力的个人或单位,不能承担监护人的职责。否则,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则得不到应有保护。

  (二)、没有法律依据或法理依据不充分

  首先,《民法通则》没有把学校列入监护人序列。其次,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也未把学校列入可委托之列。因此,尽管可以推理,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委托监护人时,也未必能超出《民法通则》规定的范围。即或超出这个范围,也要依法得到学校认可。既然学校未认可,学校也就不是“委托监护人”。再次,如果认为学校不是监护人,就说学生在学校会处于无监督、无保护的“真空”状态,是把“看管、照顾、保护”同“监护人”这一特定法律术语混为一谈。如果认为学校不是监护人,未成年人在学校就会处于“真空”状态理由成立,那么未成年学生到了社会或一人在家时,也是处在“真空”状态,未成年学生在社会或家里受到伤害或伤害了他人,其职责不是也应由监护人承担吗?道理再清楚不过了。最后,车船票据本身依法含有一定金额的人身安全保险费用,学校开出的收据只不过是一张收费凭据,与“合同”有本质的区别,根本不能混为一谈。“合同监护人”的意见纯粹是一种不当推测。 [page]

  三、职责比较

  根据《民法通则》及其有关法律规定,监护人的基本职责有五条:(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并对其进行管理和教育;(2)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负责并管理被监护人的生活;(3)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活动,维护被监护人的民事权利;(4)对被监护人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身心伤害、财产损失的,代为承担民事责任或其他责任;(5)积极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做有损于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这些监护人职责是一种亲权职责,是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它具有承担人的唯一性和无条件性。监护人职责只可依法撤消,不能自由推卸或任意转移。

  根据《教育法》及其有关规定,学校的基本职责是:(1)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2)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实施素质教育;(3)关心和爱护学生,培养学生全面发展;(4)耐心帮助、教育学生,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不歧视或任意开除学生;(5)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6)不使学生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或其它设施中活动;(7)组织社会实践,要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防止发生意外安全事故;(8)尊重学生隐私权,未经依法确认或批准,学校任何人不得开拆学生信件和任意公开学生的成绩或成绩排名。这些学校职责是一种法定的教育职责,是学校依法履行的义务,同样具有唯一性和无条件性,也只可依法撤消,不可任意推卸或转移。显然,监护人职责与学校职责有明显区别,不能混为一谈。

  四、结论

  因此,学校不是任何形式的监护人而是教育机构,学校只能依法履行教育职责。只有学校未依法履行或未完全依法履行教育职责,造成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才负相适应的责任。(作者单位:四川师范大学)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我也要提问 >
如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怎么办,可以重新指定监护人吗?
您好,监护权归属一方后,就应该对未成年子女负起教养责任,如果行使监护权之一方未尽保护教养之义务,或对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时,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未成年子女,可以请求法院变更监护权。 针对以上回复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直接联系或转为一对一咨询,会给您更详尽的解决建议。
不赡养子女,是不履行母亲责任,请问如何让女方履行其职责?
先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感情不和可以协议或起诉离婚。
律师解答动态
一般情况下,付首付给儿子买车可视为赠与。若想把车要回,得看有无约定附义务赠与,比如要求儿子好好工作等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8分钟前
这种情况一般农民有一定责任,因为其没看管好牛只进入高速,对事故发生有过错。追尾车辆若未保持安全距离、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8分钟前
农村建房离耕地距离通常有规定,目的是保护耕地和保障建房安全。不同地方规定有差异,一般要满足采光、通风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10分钟前
遇到这种情况,先收集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能证明被套路及款项往来的证据。可以尝试与平台沟通,要求平台协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12分钟前
这种情况,首先要和姐姐心平气和沟通,说明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大家共同分割,让她拿出老人证件一起处理。要是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16分钟前
遇到这种情况,先和办理退休的工作人员沟通,了解具体不能录入的原因和正确名称。接着,按要求准备好更改所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21分钟前
山沟治理土地手续,得先确认土地性质与权属。若为集体土地,要和集体组织沟通取得同意。之后准备治理方案、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22分钟前
游戏账号被封可能是因为泄露了账号密码、验证码等信息,导致他人利用账号进行违规操作,像使用外挂、恶意刷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