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伤致终身残疾 差额损失单位须赔
更新时间:2012-12-19 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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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国法院网讯攀脚手架检查设备,岂料脚手架倒塌,高处坠落受伤致残。近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一般人格权纠纷案,判决被告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赔偿原告
中国法院网讯 攀脚手架检查设备,岂料脚手架倒塌,高处坠落受伤致残。近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一般人格权纠纷案,判决被告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方某351934.81元。
2006年7月起,方某到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处工作,同月,单位为方某办理了社会保险,参保的险种有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2007年1月20日,方某在新建车间检查照明设备工作,拆除脚手架时因脚手架发生倒塌,方某从高处摔下受伤。事故发生后,启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因公司安全措施不到位,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同年3月5日,启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方某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经鉴定,方某伤残为一级,需终身护理。事故发生后,方某可享受的工伤待遇的总额之间的差额部分351934.81元,多次找某公司补偿未果后,遂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虽规定了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故在构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下,原告除依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还可就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之间的差额部分请求单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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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致终身残疾的可享受哪些赔偿
因工受伤待遇:属于工伤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7级26个月,8级20个月,9级14个月,10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7级10个月,8级8个月,9级6个月,10级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