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朱某是物业公司派驻至上海某涂料公司担任保安工作。2010年8月、9月,张某、朱某一起值班期间,两人分别利用警卫室电话拨打万国声讯电话,共产生声讯费7314元。10月14日,涂料公司致函物业公司,提出因张、朱两人利用警卫室电话拨打声讯电话导致其8、9月份电话费异常偏高,物业公司负有主体管理责任和经济损失赔偿责任,故向物业公司提出双方确认的声讯费7314元的经济索赔要求。后物业公司对张、朱两人拨打声讯电话产生的费用7314元做了抵扣。现涂料公司已认可物业公司的赔偿行为,并予以证明。
事发后,张某曾给朱某出具了书面证明一份,内容为:“朱某只打了一个声讯电话”。现物业公司以行使追索权诉至浦东新区法院。
物业公司诉称,本公司系涂料公司选聘的物业,张某和朱某是劳务公司派遣,其再派驻两人至涂料公司担任保安工作。而两人在一起值班期间拨打与工作内容无关的声讯电话,给受害单位造成了财产损失,公司已经先行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侵权行为由最终的责任者承担,故其公司现行使追索权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和朱某共同承担损失7314元。
张某辩称,拨打声讯电话是因为工作非常疲劳,用来提神,因单位没有声明过不能拨打声讯电话,故单位也有责任;电话是其与朱某各自打的,其打得多一些,出具“朱某只打了一个声讯电话”的证明是因为朱某想保住工作,要求其承担责任。
朱某则辩称,声讯电话主要都是张某打的,其只打过一个电话,张某也为其出具了书面证明。期间,自己还劝阻过张某不要打声讯电话,因此只同意承担一个声讯电话的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和朱某利用警卫室电话拨打与工作内容无关的声讯电话,造成案外人涂料公司的财产损失,两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物业公司作为两人的用工单位,对两人在工作过程中因过错致涂料公司的财产损失先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再向两人进行追偿,与法无悖,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张某和朱某均确认系各自拨打声讯电话,两人之间没有合谋,属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朱某主张其只打过一个声讯电话,并提交了张某出具的证明,可予以确信。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