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狗咬伤娘俩 主人赔偿3万
更新时间:2012-12-19 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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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母女俩在村里“赶会”购物途经村民门口时被狗咬伤,而狗主人却认为是小女孩追逮他家的小狗,惹怒了大狗而被大狗咬伤的,狗主人在支付了一千多元的费用后,拒绝再承担其他
母女俩在村里“赶会”购物途经村民门口时被狗咬伤,而狗主人却认为是小女孩追逮他家的小狗,惹怒了大狗而被大狗咬伤的,狗主人在支付了一千多元的费用后,拒绝再承担其他费用,为此,双方对簿公堂。昨日,河南省
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狗主人被判令赔偿母女俩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
小红(化名)的母亲说,2009年3月15日上午,小红和自己在“赶会”途经被告王强(化名)门口时,被告饲养的狗从家中跑出将她和小红咬伤,后自己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此事给她们母女俩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无法弥补的精神损害。
可被告王强却说,实际情况是小红当时追逮自己饲养的小狗,惹怒他养的大狗而被大狗抓伤的,小红的母亲抢抱女儿时被大狗咬伤,并非无故被狗咬伤的。她俩被咬伤是因母亲未尽监护责任所引起的,小红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母亲应对其女儿随时关照,但她只顾购物,直至女儿被大狗咬伤后才去抢抱女儿而被大狗咬伤,对此小红的母亲应自负其责。
为了证实各自的说法,原告方申请证人刘芳(化名)出庭作证,证明原告母女被被告家的狗咬伤的全过程,原告当时满腿都是血。
被告也申请证人陈刚(化名)出庭作证,称事发时看到一个两三岁小女孩逮小狗时,被告的大狗追出来咬伤了小女孩和一名三十多岁的妇女,并称当时被告家的大门是半开着的,跑出来的大狗带着比较短的绳子。被告申请的另一位证人证人刘军(化名)却说跑出来的大狗带着一条铁链。原告质证称两名证人的证言存在矛盾,证人所述不实。
法院经过审理以后认为,被告申请的两位证人均称事发时自己在现场亲眼所见大狗咬人的经过,但对被告饲养的大狗跑出来时是带着绳子还是带着铁链这一基本的事实的陈述相互矛盾,故对两位证人的证人证言不予采信。因被告庭审中并未提交相应
证据足以证明原告被狗咬伤是因原告自己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所致,故对被告称原告在该事件中存在过错的辩解不予采纳,被告王强作为造成原告母女伤害的动物的饲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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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赔119万但是他们让我们赔29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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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赔偿了41万,肇事者赔偿了5万,我和家公家婆以及腹中8月大的宝宝怎么分这笔款?
车祸后到保险公司赔偿期限有限定么, 一、车祸后到保险公司赔偿期限有限定么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本条款第十二条规定的或保险人要求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的各种必要单证。第三十条又规定: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 二、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注意事项 1、切忌先修理后报销 一些车主在出险后为了节省时间和麻烦先找修理厂,修完车后再找保险公司报销费用。实际上,车主如果不向保险公司报案就开始修理车辆,在理赔时保险公司认为修理费用高出定损的费用,差额部分将由车主自己承担。 2、委托修理厂理赔需慎重 一些车主为了方便,发生事故后不与保险公司直接联系,而是将理赔委托给较为熟悉的修理厂。此行为风险很大,有的修理厂会让车主走一些“歪门邪道”以达到赔付目的,而这些“歪门邪道”如果被保险公司查实,车主不但需要自己承担责任,还会在保险公司留下不良记录。 3、不计免赔范围有限制 即使投保了不计免赔险,车主不一定就能获得全额理赔。保险公司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会对一些特定的事故定出单独的免赔率,这些免赔率不属于不计免赔范围。如多次出险、超范围行驶和理赔证件不全等,保险公司一般会加扣免赔率。不计免赔险是附加险,主要针对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主险,对于自燃险、玻璃单独破损险等附加险,不计免赔险并不起作用。 4、不要随意包揽事故责任 有的车主认为有保险公司赔付,因此将所有的责任全部承担。实际上,保险公司根据车主承担的责任轻重制定了不同的赔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