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器商店电线短路 失火爆炸殃及邻居
更新时间:2012-12-19 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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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陈某将自家房屋租给经营家电的邹某,房子着火,火苗窜到汪某的房屋。4月2日,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判决邹某赔偿汪某财产损失24120元,陈某赔偿原告汪某财产损失2680元。2
陈某将自家房屋租给经营家电的邹某,房子着火,火苗窜到汪某的房屋。4月2日,河南省
光山县人民法院判决邹某赔偿汪某财产损失24120元,陈某赔偿原告汪某财产损失2680元。
2007年春,邹某租赁陈某两间门面房及二楼房屋经营电器,影碟等商品,对一楼门面进行装修,并请个体电工对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未经消防部门检查验收即投入经营,邹某为保证自己居住出行方便,在一楼西楼梯处进行了简易隔断。2008年1月26日3时50分,设置在邹某门店一楼东墙上的配电盘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围的可燃物,引发火灾,在火灾中,由于汪某的房屋与陈某的房屋相邻,火苗窜至汪某房屋损坏了房屋,经光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火灾造成汪某房屋损失268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邹某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即开业,且私自安装配电盘,配电盘短路引起火灾,经消防部门确定,邹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明知邹某私装配电盘,且未经消防部检查验收即开始营业,作为出租人没有尽到管理的义务,应承担火灾损失的次要责任。被告邹某与陈某应承担失火并造成原告汪某财产损失26800元的
按份责任,邹某应承担汪某的财产损失的90%,陈某应承担汪某的财产损失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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