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想防卫致人伤 拘留赔钱后悔迟
更新时间:2012-12-19 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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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4月19日,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件,判决用镰刀致人伤的陈丽(化名)赔偿徐清(化名)4380元。宣判后,陈丽流下了悔恨的眼泪,后悔的说:“以后遇事
4月19日,陕西省
宁强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
身体权纠纷案件,判决用镰刀致人伤的陈丽(化名)赔偿徐清(化名)4380元。宣判后,陈丽流下了悔恨的眼泪,后悔的说:“以后遇事一定会冷静,再也不干糊涂事。”
2009年10月31日,徐清在自家地里扯猪草,徐清和陈丽因琐事发生争吵,陈丽见徐清挥舞着扯猪草的镰刀,以为徐清要砍自己,就冲上前去夺过镰刀,将徐清脸部、臀部砍伤。经鉴定:徐清的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公安机关对陈丽处以行政拘留5天。2010年1月5日,徐清诉至宁强法院要求陈丽赔偿损失。陈丽认为自己的行为是
正当防卫,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
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陈丽在不法侵害并未发生时,对假想侵害人实施防卫措施,其行为属假想防卫,是侵权行为,被告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必须是实际上存在的,而不是凭主观想象,推测误认为不法侵害存在,错误的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假想防卫”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根本不存在,由于行为人猜想、估计、推断不法侵害行为存在,而对其实施侵袭的一种不法侵害行为。假想防卫必须承担
民事责任,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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