绳子还是那根绳子

更新时间:2012-12-19 08:0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2006年2月23日人民法院报二版《邻里纷争为哪般?》同在一方蓝天下,左邻右舍应以诚相待,以和为贵。然而,生活中往往有一些不和谐的音符。其中有一则故事,叫《热心帮忙惹

2006年2月23日人民法院报二版《邻里纷争为哪般?》同在一方蓝天下,左邻右舍应以诚相待,以和为贵。然而,生活中往往有一些不和谐的音符。其中有一则故事,叫《热心帮忙惹官司》。说的是董某是一位中学老师,住在某市家属楼2单元4楼。董老师家的楼下住着郑家。有天早晨不到9点,董老师家就响起一阵急促的敲门声。原来一大早,郑家男人回了母亲家,郑家媳妇到门外拿东西,一不留神,门被反锁上了,孩子被锁在屋里,而她又没带钥匙。不见了妈妈的女儿大哭起来,郑家媳妇赶忙跑上4楼,想从4楼窗户下去,爬进自家窗户。听着孩子的哭声,董老师也着急,他下楼跑到自家仓库找来绳子。此时,郑家媳妇已经给郑某打通了电话,郑某正往家赶,但郑家媳妇听着女儿在楼下的哭声,坐立不安,她等不及丈夫回来,还是决定从4楼下去。董老师告诉郑家媳妇,说他有晕高症不敢下,同时还劝她不要下去,等郑某回来,但郑家媳妇不听,拿起绳子系在自己的腰上上了窗台。董某怕拽不住她,就把绳子另一头系在暖气管上,没想到郑家媳妇刚顺下去,绳子就在窗台上磨断了。董老师跑下去时郑家媳妇已躺在地上不动了。郑某认为,对于妻子的死,董老师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郑某把董老师告上了法庭,要求董老师承担其经济损失3万元。法院开庭后判决,董老师承担次要责任,赔偿郑家1.1万元。董老师觉得冤,自己做好事时出了意外,为什么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对这则故事,我曾写过一篇《借出一根绳子 引来一场官司 好心的邻居要担责?》与此相同。 28岁的苏家屯人程某出门拿东西,不料一阵大风吹来,房门“砰”地关上了。程某被锁在门外,传出屋内不满周岁婴儿的啼哭声。程某匆匆跑到四楼的邻居董某家,给丈夫打电话回家开门,打完电话,她等不及了,对董某说:“你借我一条绳子,我从楼上顺下去再从窗户爬进屋里。”董某一再说不可,但拗不过,便取出绳子,程某把手指粗细的绳子折成两股,一头系在自己的腰上,另一头系在暖气管上。她从楼上往下顺的时候,绳子断了,程某摔地死亡。程某家人认为,邻居董某把绳子借给程某,对他的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一纸诉状将董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费用三万元。由此法院判决出借绳子者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还是来说一下。

  笔者一见到这个案例,第一感觉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根据法院的判决来看,本案适用的是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即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时,才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根据这一原则,行为人致他人损害的,只有在主观上有过错时,才承担民事责任。下面通过对过错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来分析:

  一、行为人主观上须有过错。过错是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条件。违法行为人只有在实施违法行为时主观上有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是指行为人知道其行为能够产生某种损害结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行为会产生某种损害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了行为的发生。本案中不能仅仅以出借人提醒亡者小心就认定其已经预见损害结果的发生而认定其有过错,因为行为人没有保护亡者安全的法定或者约定义务。

  二、客观上实施了危害行为。

  本案中出借绳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实施危害行为,因为绳子不是管制的枪支弹药等禁止流通物。换句话说不能因为借给他人一把西瓜刀本意让他割西瓜,结果他却拿着刀去杀了人就追究出借人的刑事责任。

  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死亡这一事实倒是存在,但不能客观归责,而应与其他要件相结合,应统盘考虑。

  四、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民事责任只有在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所谓因果关系是指客观事物之间的本质的必然联系。民法上所说的因果关系只是在判断主体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时才有意义,而且仅指加害人的违法行为与受害人所受损害之间所存在的因果关系。在因果关系中,导致另一事物发生的为原因,因它事物的发生而发生的为结果。由于因果关系的有无对于确定民事主体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关系重大,故在分析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时,应以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结合事物的具体情况加以分析,从而揭示二者之间内在的本质的必然联系。同时应认识到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相对性、顺序性以及复杂性。

  因果关系的复杂性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因果关系必须是一定条件下的因果关系,判断因果关系的有无不能脱离当时具体的社会条件,包括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第二,有时一个损害后果的发生,是由于诸多原因造成的,即所谓“多因一果”。因此在确定了因果关系之后,还应区分什么是主要原因,什么是次要原因,这在确定共同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时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楼下人的死亡直接原因是绳子在承受重力超出受力范围后突然断裂,而不是出借人的出借行为。

  在法学理论上,一直有主观归责(以当事人行为的心态来认定过错,不考虑结果发生与否)和客观归责(以行为的结果,不考虑主观心态)之争,上述观点就是典型的客观归责,在发生损害结果时后推因果,这是违反哲学规律的。在我国法学界,一般强调主、客观相统一的责原则,单纯采用客观归责是错误的。

  本案受害人的死亡是双方当事人不能预见的意外事件,不能由出借人承担责任。以上分析了该判决的不合法理之处,不合情理之处相信世人皆晓,恕不赘言。

  绳子还是那根绳子,事也还是那宗事。只是对文章的法官说法中有点新意见。

  文章说,董老师承担次要责任的依据,在于死者和董老师之间的这种无偿的协助合同关系。合同法没有规定这种合同,它是一种无名合同。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合同关系却大量存在。对这种无偿帮忙的合同关系,原则上帮忙的人是不承担责任的。但是,有两种情况例外,一种是由于帮忙的人故意造成对方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还有一种是由于重大过失导致对方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也要承担责任。虽然董老师的行为不是故意的,但一般人稍微一注意,就能发现这根绳子是禁不住75公斤重的人的,董老师却没有注意到,这就属于重大过错,要承担一定责任。法院的判决也就是在保护帮忙的人和受益人之间寻求一种平衡,既要鼓励人们大胆地或者善意地帮助别人,同时,也要求在帮人的时候,尽量审慎安全方面的注意义务,确实把事情办好。[page]

  “虽然董老师的行为不是故意的,但一般人稍微一注意,就能发现这根绳子是禁不住75公斤重的人的,董老师却没有注意到,这就属于重大过错,要承担一定责任。”这不是自相矛盾吗?重大过错何以承担将要责任?

  这种关系是合同关系吗?一方借绳一用,一方出借,这种借用关系绝对不是合同关系。对这一点,可以借鉴刑法中合同诈骗和一般诈骗的区别来分析。当然,97合同法承认了口头合同,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种邻里借用关系有何权利义务之说?不过是道德调整而已,因为一方完全可以不借,另一方不还也不是不可以。原文作者认为是“无偿的协助合同关系”似乎牵强。

  把上帝的交还上帝,把凯撒的留给凯撒。

  绳子问题似乎用道义(情理)解决比合同法更合适。

  东方法眼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民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23037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工作场地吊车绳子突然断裂砸伤腰部
你可以向包工头主张赔偿你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
QQ被盗他抱密码手机号都改了
你说的情况,建议报警方处理
关于不丧失新颖性的几种特殊情况
以下情形下申请专利的发明不丧失新颖性: 1、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
湘潭合同借贷纠纷律师费如何收
法律分析:民间借贷律师费有明确约定的应支付律师费。法律对于诉讼费由败诉的一方负担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律师费的负担,在法律上则只针对少数特殊类型的案件作出了规定,因
涵江交通事故处理是在哪里
交通事故处理的基本程序:1、交通部门现场勘查;2、交通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3、交通部门组织赔偿调解;4、调解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5
昆山房子夫妻离婚过户需要什么材料
房产过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和房产证、房屋过户申请书以及其他必需要提供的材料。如果已经结婚的需要提供结婚证,已经离婚的要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准予
荆州改造房屋怎么样计算赔偿
法律分析:1、房屋补偿费。通常用来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通过房屋结构和折旧程度来划分,按平方米单价来算;2、周转补偿费。用来补偿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