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女子与网友见面发生关系 告其性侵败诉

更新时间:2015-02-07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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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中市怀胎7个多月的19岁女子上网与20岁黄姓男网友聊天,双方约见面,在聊天对话中,男网友开玩笑要她陪睡,女子回应我孕妇你也不能怎样吧,2人见面后发生性行为,女子回家后因下腹痛...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中市怀胎7个多月的19岁女子上网与20岁黄姓男网友聊天,双方约见面,在聊天对话中,男网友开玩笑要她陪睡,女子回应“我孕妇你也不能怎样吧”,2人见面后发生性行为,女子回家后因下腹痛,家人追问才说出,女子告男网友性侵。

  法官说,2人在聊天室对话中,女子已知对方虽知她怀孕,仍想和她性交,女子仍赴约,事后还在聊天室问候黄男,并无身心俱疲之感,与一般性侵害被害人极度厌恶对方的创伤症候群不同,因此,一审和二审都判他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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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自愿发生关系,事后告强奸
你好,如果男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且女方已经年满十四周岁,是不构成强奸罪的。如果当事人已经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可以委托律师会见嫌疑人、了解案情、提出无罪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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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导致的损害,我国侵权责任法有以下规定: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一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二十五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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