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受伤学校为何担责?

更新时间:2014-12-11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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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回放:陈某某系潜江市某镇小学学生,未满十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14年5月,身为学习委员的陈某某在课间收取作业本时,与未完成作业的袁某某发生争执,后还打闹推搡起来,致陈某某头部在课桌桌角撞伤。...

  案情回放:陈某某系潜江市某镇小学学生,未满十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14年5月,身为学习委员的陈某某在课间收取作业本时,与未完成作业的袁某某发生争执,后还打闹推搡起来,致陈某某头部在课桌桌角撞伤。当时,老师在场查验了陈某某的头部,未见皮外伤、红肿等,但有呕吐现象,误认为陈某某是因疼痛哭泣过度导致呕吐,故让其提前放学回家休息。回家途中,陈某某又出现呕吐,被家人碰到并送至医院检查,发现头部有淤血,需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万元。陈某某家人认为袁某某的监护人及校方应该承担责任,为此发生纠纷,申请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镇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了解事情原委后,结合《侵权责任法》第32、38条的规定和事情实际情况进行调解。最后,三方达成一致协议,由袁某某家人赔偿陈某某6600元整,当事学校赔偿陈某某各项费用12600元整。

  温情提醒

  这是一起因学校疏于管理,而导致学生在校期间受伤所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在本案中,袁某某导致陈某某受伤,袁某某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这是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本案中,陈某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适用本规定,也就是说陈某某受伤后,学校无法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所以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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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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