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讨"中介费" 大妈网上"晒"他人信息被诉侵权

更新时间:2014-12-04 14:1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案情:为向陈女士讨要1万元中介费,年近六旬的张大妈不仅到对方单位拉横幅,还多次在网站发帖追讨,公布了他人的姓名、单位,并将照片晒上了网。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

  案情:为向陈女士讨要1万元“中介费”,年近六旬的张大妈不仅到对方单位拉横幅,还多次在网站发帖“追讨”,公布了他人的姓名、单位,并将照片“晒”上了网。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后,安徽法院审理的首例涉嫌利用网络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民事案件。

  案情回放

  “中介费”成纠纷导火线

  今年3月,合肥的陈女士计划购置一套学区房,到张大妈经营的房屋信息服务部咨询,之后通过张大妈看了一套某小区3002室的房源,但并未达成购买意向。

  几个月后,张大妈无意中发现,陈女士竟然买下了3002室并已搬入。张大妈认为,是自己提供的房源信息使得陈女士最终买下该房产,理应获得1万元“中介费”,遂上门讨要。但陈女士称,房子是通过其他中介买下的,与张大妈无关。

  张大妈随后多次上门追讨,并在9月10日找到陈女士的工作单位,陈女士无奈报警。

  9月11日,陈女士的表弟韩某带人来到张大妈的店面理论,双方发生争吵,张大妈报警,双方矛盾激化。

  在之后的几天里,张大妈带了电视台记者采访陈女士,并通过其女儿许某在合肥论坛、万家论坛等网络论坛发帖,称陈女士“为赖中介费,请社会人员恐吓六旬大妈”,将陈女士的姓名、工作单位及照片在论坛发布,并来到陈女士工作单位大门口,拉起“购房赖中介费,恐吓中介大妈并已带30人来砸我店”字样的横幅,陈女士再次报警。

  10月9日,陈女士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张大妈、许某以及运营合肥论坛、万家论坛的合肥肥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大尺度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诉至庐阳区法院,要求四被告立即停止侵犯陈女士名誉权的一切行为,在公共媒体上向陈女士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

  庭审现场

  是否存在“中介费”

  近日,庐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张大妈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其女儿许某在法庭答辩称,她妈妈曾多次安排陈女士看房,但房屋交易完成后,陈女士却拒绝支付中介费。

  陈女士的代理律师指出,陈女士从未与张大妈签过看房协议,也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协议上的中介费”。

  律师经调取相关证据显示,张大妈所经营的房屋信息服务部并无房产中介资质,工商营业执照上载明服务部的经营范围是房屋信息咨询服务,不能进行房产买卖,陈女士通过有资质的中介公司购买房产并无不妥,因此张大妈讨要“中介费”的行为于法无据,陈女士完全有理由拒绝支付。

  被告许某表示,双方确实签有看房协议,但因母亲生病在家无法当庭提供,房屋信息服务部有合法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房屋信息咨询服务,因此,当然可以向陈女士收取“咨询中介费”。

  为证明双方确实存在中介合同关系,许某举出了陈女士预留登记信息等证据。

  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围绕网帖、横幅内容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各被告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等争议焦点,原告方与出庭的三被告展开了激烈辩论。

  陈女士的代理律师指出,既然张大妈所经营的房屋信息服务部没有房产中介资质,双方也没有签过看房协议,那么,其女儿许某所发网帖中关于陈女士“拒绝支付协议上的中介费用”、“为了赖掉中介费提前预谋好的到协议上签假名字”等等表述均是虚假的。而张大妈带人到陈女士单位门口拉横幅,上面写“已带30人来砸我店”等文字表述更是子虚乌有。

  “张大妈及其女儿拉横幅、发网帖的行为,显然已经对陈女士的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这位律师说。

  许某辩称,“因为双方多次协商没有结果,我们才拉横幅、在网络发帖,这样只是为了寻求社会帮助,而且内容也只是陈述事实,没有侮辱诽谤的侵权行为。”

  许某请了3名证人出庭,证明陈女士表弟等人确实曾到张大妈的服务部吵闹。但她当庭承认,陈女士表弟确实没有带30人砸店的行为。

  对于两家网络公司,陈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许某所发的网帖上有“编辑采用”、“万家论坛”等网络媒体字样,可见两家网络公司对许某的网帖内容知情,但对网帖未加审核和处理,实际上起到了“帮凶”的作用,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两家网络公司辩称,网帖上出现网络媒体字样是商业惯例,并不存在导向和帮助行为,并且网帖的内容具体指向中介纠纷,网友回复多数偏向陈女士一方,并未在网站上形成完整的负面信息。

  大尺度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还称,该公司在收到诉讼材料后删除了涉案网帖,已经尽到了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庭审持续了两个半小时。在庭审最后,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接受法院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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