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校园受伤害,举证责任在校方

更新时间:2014-12-01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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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此处无民事行...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此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审判实践中特指不满10周岁的儿童。

  现实生活中,儿童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况大致分以下几类:一是因教育机构的过失造成儿童人身损害。二是因教职员的故意造成儿童人身损害(此种情形包括教职员殴打儿童造成的人身损害)。三是儿童对儿童造成的人身损害。四是因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引起的儿童人身损害。

  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法官刘洪英表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受到人身损害的,我国侵权责任法将教育机构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作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标准,教育机构对儿童伤害事故承担是过错责任,有过错即应赔偿,没有过错不予赔偿。即证明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在教育机构。只要教育机构不能证明其无过错,即推定其有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审判过程中,校方经常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作为尽到义务的挡箭牌,我院认为应坚持“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只是部门规章,学校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能仅仅因为部门规章的规定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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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是有民事案件的问题吗,具体描述
你好,你有没有相关的证据,说一下你的详细情况,我可以给你提供正确的解决办法
您好具体情况可以委托律师解决
你好,可以详细描述案情,可以通过法院起诉后进行调节
你好,这是可以协商来解决的,也可以法院起诉对方,有没有相关证据的
你好,是有什么法律纠纷的问题吗,进行协调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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