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1-05-19 13:3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当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以后,除了公诉机关会提起公诉,对犯罪分子进行审判以外。被害人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样可以通过诉讼的法律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获得应有赔偿。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有哪些?下面就由找法网为您整理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有哪些

  1、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任何公民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附带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原告人。

  2、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也可能是受到犯罪侵害的权利主体,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有哪些 

二、

什么是请求权

  请求权定义为“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该种请求权以存在一项有实体法依据的请求权为前提。在另一方面,该请求权不一定非提出不可。该项请求权的存在,不受是否有人提出主张的影响,也不受债权人是否知悉其请求权的影响。

三、

请求权的特征

  第一,行使身份权请求权的前提是民事主体的身份权受到妨害。从身份权请求权的角度出发,妨害是没有构成损害的侵害,妨害是对权利人之于其客体意思支配力的侵害;而损害则是造成权利之于其主体的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有用性减损的侵害。

  第二,身份权请求权通常涉及三方主体,而其他绝对权请求权的主体一般只涉及两方当事人。这是因为作为身份权请求权基础的身份权的权利主体具有共生性,此类主体的权利能力可以称之为身份性人格。这种共生性的身份权类似于团体,但又不同于合伙等团体。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有哪些的相关内容。总结一下,享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权的人一共有三类。第一类是遭受了物质损失的人,第二类是遭受了物质损失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等,第三类则是被害人因为犯罪行为而严重伤亡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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