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的法定义务
行政许可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一种事前控制手段,为了防止不适格的人取得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对申请人的法定义务及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七十八条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七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