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诚实信用原则内涵的界定及各国的立法例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也是所有法律体系中十分重要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宗旨,是为了维护某一种秩序,这种秩序是建立在一定道德基础上的。就内涵而言,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进行社会活动时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内在状态。就外延而言,诚实信用原则有一定的扩张性,可以补救法律规定的不敷使用。诚信是一个社会道德规范的核心,在一个不讲诚信,投机成风的社会里,法律规定的再细致也是徒劳的。这因为法律不可能细致到对现在已经出现,将来可能发生的所有的情况做出规范。所以,诚实信用是一个人必须遵守的原则。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中华民族一向十分重视诚实信用这一伦理的标准,朋友之间以诚信为本。到了现代社会,无论在中国,还是日本,乃至欧美的其它国家都不约而同地将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基准进一步提升到民事立法中去,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如瑞士民法典第二条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及信用方法为之。”,又如日本民法典新增第一条规定“权利之行使用义务之履行,应依信义诚实的为之。”,还如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很容易地看出诚实信用原则之重要性。因此,诚实信用原则必须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作为每个人不得不遵守的基本原则。我认为这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对民事活动主体与法官都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按定义理解,它涉及的是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当事人之间,各自应本着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精神,以方便实现应该得到的利益,这就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要求。当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去平衡,一方以如欺骗的步伐手段非法侵占他人利益时,法官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重新调整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复,以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的良性发展。在当事人与社会的关系中,依照社会法学流派的观点,应该把社会利益放在第一位,任何人不得损害社会利益,诚实信用原则也正体现了这一点的要求。使得当事人通过合法的途径去获得正当的利益。同时,诚实信用原则又赋予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律所所要追求的最终的目标是“公正”、“正义”。而法官正是正义的守护者。民事活动纷繁复杂、变化多端,很难用硬性的法律条纹把每一个细节都刻画下来。在法律没有涉及的领域起着解释和补充法律的作用。[page]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这对法官的素质要求是非常高的,因为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就意味着承认了司法活动的创造性与能动性。它要求法官在具体案例中准确的找出利益均衡的立足点,以便真正达到个人、社会利益的均衡,促使社会能稳定与和谐的发展下去。
总之,诚实信用原则兼有道德性的规范和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的双重特点。虽然它不是一项具体的制度,但是最为一项抽象的原则,对于一切民事主体的一切民事行为发挥者制约的作用。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不把自己利益的获得建立在损害 国家、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基础之上,应当在不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的前提的基础上追求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