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1日,卓某与吴某相约一起玩擦炮,并擅自进入一农户家中,卓某将点燃的擦炮随手扔进堆在堂屋里的干稻草上,引发火灾,住宅房屋及所存财物尽被烧毁。后经当地村民委员会多次调解,两孩童家长因责任划分和赔偿数额争执不休,致调解未果。为此,房屋主人将两孩童及其家长告上法庭,要求两孩童家长共同赔偿各项财物损失。
该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卓某与吴某因其过错造成他人财物被毁,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考虑两孩童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联度,卓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吴某应承担次要责任。由于卓某与吴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其双方监护人承担。基于此,该院法官耐心、细致地宣讲法律,最终得到房屋主人的谅解,两孩童家长亦达成一致意见,由卓某的监护人给屋主赔偿17000元,吴某的监护人给屋主赔偿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