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赋权政府直接剥夺监护权

更新时间:2015-03-31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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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对未成年人监护权的干预上,政府应当站到最前面,司法应当靠后一点儿。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朱征夫建议中央编制部门、财政部门、公安部门...

  “在对未成年人监护权的干预上,政府应当站到最前面,司法应当靠后一点儿。”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朱征夫建议中央编制部门、财政部门、公安部门配合民政部尽快研究设立专门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行使国家监护职责。

  谁来监督家庭监护

  “虎毒不食子”在我国家喻户晓,但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极端事件,却对这一古训提出挑战。

  2012年11月,贵州毕节5名男童寒夜取暖被闷死在垃圾箱;2013年6月,南京吸毒母亲将两个女儿反锁在家致其双双饿死;2013年9月,南昌一对小姐妹爬进家里洗衣机不幸被绞死。正是家长监护职责缺失,导致了这些惨剧的发生。

  “谁来有效监督家庭监护,谁来干预家庭监护,这两个问题在现行法律中尚不明确。”朱征夫说。比如,法律既没有明确负有发现报告义务的主体,也没有赋予哪些人员、单位具备上门监督、评估的法定权限。

  法律规定沉睡多年

  现行法律中并非寻不到官方介入的痕迹。《法制日报》记者查询发现,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均有“撤销监护权”的规定。

  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

  遗憾的是,在我国近些年的司法实践中,因监护人失当而被撤销监护权,几乎没有发生过。上述规定也被认为是“沉睡的规定”。

  2013年5月,民政部在北京等全国20个地区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其中重要内容就是落实监护权撤销制度。

  2014年12月22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可被剥夺监护权”的7种情形。

  今年2月初,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法院的一纸判决,剥夺了遭生父性侵女孩父母的监护权,被称“剥夺监护权第一案”。监护权被判归铜山民政局。

  该案唤醒了沉睡的撤销监护权法律条款,证明血缘关系是与生俱来的,监护权却不是“板上钉钉”的。这是否意味着监护制度已经落实,无须再做改动?

  朱征夫表示,“司法干预毕竟有个漫长的过程。为及早让受害儿童脱险,我们当下亟需建立的是政府就能够直接剥夺监护权的制度。”

  “政府应当站到最前面,司法应当靠后一点儿”,是朱征夫力主的监护权制度改革模式。

  建立强制报告制度

  朱征夫建议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修订,增加政府保护章节,明确政府为构建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履行国家监护职责的责任主体。在法定监护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时,政府有权临时剥夺和转移监护权。

  与之配套的是建立强制报告制度。“在人们过去的观念中,总把家长对于子女的侵害当成家务事来看,所以,即使发现了也不会请求政府干预。”朱征夫说。因此,必须明确强制报告义务的主体和情形,主体如医生、教师、社工、村居委会成员、儿童救助保护人员等,并规定不报告的法律责任;情形如性侵、虐待等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等。

  此外,必须明确界定民政部门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工作职责。朱征夫表示,我国现行未成年人保护呈多头管理和碎片化的态势,有民政、教育、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和群团组织分别负责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孤儿、弃婴、失学辍学儿童、留守儿童、家暴受害未成年人等不同困境的未成年人,但是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主要责任部门始终没有明确,因而常常出现“没有问题时很多部门管、出现问题时谁都不管”的尴尬局面。

  朱征夫认为,可以依托民政部门现有工作力量和工作机构,在增加编制、增加投入的基础上,原则上每个县(市、区)都应当设有独立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实现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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