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宿学校成监护真空?家长建议监护权部分给校方
更新时间:2012-12-19 07:2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9月1日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将不承担监护责任,有不少孩子已送往24小时寄宿学校的家长深表担忧,如果学校没有监护权,那么他们的孩子将由谁来监护?有
9月1日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将不承担监护责任,有不少孩子已送往24小时寄宿学校的家长深表担忧,如果学校没有监护权,那么他们的孩子将由谁来监护?
有家长明确表示,如果确实如此,那么他将不把孩子送到寄宿学校去读书。广州不少“贵族”学校都属于封闭式教学,那么他们的招生是否会受到影响?记者与广东省较为有名的5所“贵族”学校的负责人取得了联系,他们都表示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出台高度关注,可是由于目前各方面的情况还不明了,他们不愿对此事表态,只是明确表示他们将一如既往地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
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表示,未成年人要有自己的监护人,并由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负责,如果没有监护人的也要由相关部门为其指定监护人。但新《办法》的出台将使寄宿学校成为监护真空。对此,有家长建议能否借鉴国外的做法,以合同的方式将部分监护权进行委托,即学生入学后家长和学校签订一份协议,将在校期间学生的监护权转为学校所有,学校也可以收一定费用,做到两方都满意。也有家长建议能否成立一个相关机构,由他们入驻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负责。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九岁孩子,上私人的寄宿学校,家长要承担责任吗
您好,关于学生在校受到的侵害,侵权责任法有如下规定:
第七十六条 【教育机构责任中的过错和因果关系】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的,教育机构可以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违反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能够推翻该过错推定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能够证明教育机构未尽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应当认定其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存在过错。
在通常情形下,学校如善尽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即可避免损害的发生,可以认定违反教育、管理的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第七十七条 【未成年学生在学校伤害他人的责任】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确定侵权责任。
第七十八条 【教育机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教育机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不享有对直接侵权人的追偿权;超出其相应的范围承担的补充责任,对直接责任人享有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