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韦某来到法院咨询:儿子儿媳外出打工,常年不回家,留下5岁的孙女在家与他和老伴一起生活。近日,儿子儿媳打电话回来,说夫妻俩拟了一份协议,因为二人在外打工常年不回家,为了女儿的成长,将女儿的监护权变更给爷爷奶奶,其夫妻俩只负责女儿的学费及每月生活费300元,其余事项由爷爷奶奶负责,并说准备回来让两位老人签字。韦某咨询,这个协议是否有效,他和老伴是不是在协议上签字就取得孙女的监护权?法官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于未成年人,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除非父母均已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可以担任监护人。
现韦某的儿子儿媳未死亡且有监护能力,孙女的监护权仍由其儿子儿媳行使,这个协议是无效的。法官提醒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是法定的,不是简单的生活照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的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法官劝告广大“留守儿童”的父母,要多与家人特别是儿女联系沟通,多尽父母的责任,孩子的成长离不开父母的陪伴,父母从小不在孩子身边,对孩子的身心发展都极为不利,外出打工的同时也要常回家看看老人与小孩,不能一纸协议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