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住证不是证明公民经常居住地的唯一证据

更新时间:2012-12-19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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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例:2009年,在某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出示死者生前租住的房屋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共同出具的证明,欲证明死者的经常居住地为城市,该证明内

  案例:2009年,在某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出示死者生前租住的房屋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共同出具的证明,欲证明死者的经常居住地为城市,该证明内容为:死者自2004年4月起居住在昭阳区德育街社区建国街133号。被告认为:暂住证是证明公民经常居住地的唯一证据,原告出示的该组证据的形式不合法,不能代替《暂住证》,不能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死者生前的经常居住地为何处。(该案已结案。)

  因“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在法律届和司法实务中已达成普遍共识,所以,前述证据是否能证明死者的经常居住地是城市于本案至关重要。现笔者就该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该组证据能够证明死者的经常居住地为城市。

  二、尚无法律明确规定“《暂住证》是唯一证明公民经常居住地的证据”。

  三、公安部制定并公布的《暂住证申领办法》第二条将《暂住证》明确定性为“暂住的证明”,并未赋予《暂住证》证明公民经常居住地的法律效力。

  四、以《暂住证申领办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暂住证制度”,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治安管理,与“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无关联性,且《暂住证》与本案也无关联性,该案原告不能因为没有出示死者的《暂住证》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五、虽然,该案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提出异议,但并未出示证据以证明“死者生前的经常居住地不是在城市,而是在农村。”

  目前,该案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各项赔偿费用均以“城市居民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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