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诉程序
1、刑事申诉的立案。
《暂行规定》的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申诉后,均应登记,认真审阅。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刑事申诉,均应立卷。”
2、刑事申诉的审查。
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接受申诉后应进行全面审查,不应受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的限制。审查的内容应包括:
(1)案件事实。
(2)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3、审查结果的处理。
原终审人民法院对刑事申诉进行审查后,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的,则说服、教育申诉人,使其服判息诉;对坚持无理申诉的,可以用书面通知驳回。并告之申诉人不能再行申诉。审查后,如果发现原判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判的,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刑事案件申诉适应用刑事诉讼中的程序问题,也适用于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服的救济。主要是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中国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中国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1、申诉的时效
(1)对生效的法院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应当在2年内提出申诉。
(2)二年为不变期间,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计算。
2、对生效判决,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6)对生效的调解书,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
(7)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
(8)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
当事的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不服鉴定结论,应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不服理由,尽量通过行政手段解决。如对行政意见不服,可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诉解决,或向法院起诉。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申诉的程序及要求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所以如果要跟法院或是检察院进行申诉的话,最好是能够提起了解申诉条件跟实际的要求才比较好。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