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秦×,男,汉族,1974年1月出生,住北京市××区××大街×号。联系电话:13988888888
被 告:中国工商银行新街口支行
住 所:北京市××区×××大街××号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8888888
诉讼请求:
1、返还人民币10元;
2、返还身份证复印件及复印费人民币0.8元;
3、赔偿交通费人民币26元。
事实与理由
2003年2月25日,原告在被告所属德外大街储蓄所开立个人储蓄存款帐户,同年3月2日又在该所办理了牡丹灵通卡。2004年4月1日,因牡丹灵通卡密码被盗,原告遂按规定于当日向德外大街储蓄所申请挂失。但储蓄所在办理挂失时,却要求原告交纳10元手续费。在查阅完原告身份证后,还强行将原告身份证复印、留存,并收取原告复印费0.8元。
原告认为,作为金融服务机构,银行在办理客户挂失业务时收取客户手续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银行单方决定收取客户手续费,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存款合同约定,侵害了客户的财产权益。同时,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银行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只有审查的权利,而没有权利留取客户身份证复印件。原告曾多次到储蓄所交涉,都遭到了被告的无理拒绝。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公正裁判。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8年××月××日
附:
1、开户存折复印件、牡丹卡复印件各一份
2、挂失手续费收费凭证一份
3、损失证明复印件一份
4、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牡丹灵通卡申请表一份
5、牡丹灵通卡章程一份
6、牡丹灵通卡收费标准一份(格式文书)[page]
7、个人帐户开立申请书一份(格式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