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渝五中民终字第8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爱华,女,195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人民制鞋厂职工,住重庆市渝中区健康路68号1单元6-4号。
委托代理人杨爱方,女,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民警,住重庆市渝中区宏声巷15号12-1号。
委托代理人黄丰(系杨爱华之子),男,198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健康路68号1单元6-4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健康路1号。
委托代理人方建,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神外科医师。
委托代理人冯新,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医务科干事。
上诉人杨爱华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02)中区民初字第1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杨爱华于1998年左右患反复头昏痛病,2001年3月,又复发,同年5月18日凌晨头昏痛伴眩晕、呕吐半小时遂到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就医。门诊检测BP200MMHG,P80次/分钟,神清,入院诊断为“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冠心病,高血压脑病?脑血管意外?”。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即给予了降压、扩血管、改善心脑血供的治疗。当日下午3点30分,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为杨爱华头颅CT,显示:左小脑半球小脑蚓部血肿,量约7ML,双侧脑室前周围及左额叶多发小梗塞灶。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认为血肿量不大,即暂行非手术治疗,而继续采取降压、扩血管、改善心脑血供的治疗。当月22日,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再次为杨爱华作头颅CT,显示:右小脑半球及小脑蚓部血肿吸收期,与上次比较血肿稍缩小。同年6月6日,杨爱华的家属签字后自动出院。并于当日转入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继续住院治疗,被诊断为:高血压小脑出血、脑积水,待病情基本平稳后于当月14日出院。同年8月7日,杨爱华又到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原发性高血压3级极高危、2型糖尿病。事后,杨爱华以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误诊、延误CT检查导致其脑出血,引发脑积水增多,并由此引发糖尿病,导致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为由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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