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大部分当事人根本不知道法院判决生效后,仍然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或向检察机关提起申诉,因此司法实践中经常有当事人因超过申请再审和申诉的期限而无法申请再审和申诉,结果也就造成了不服法院判决的当事人到处告状或上访。这样既不利于对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的保护和社会的稳定,同时也给法院的工作带来被动和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笔者认为法院如果在民事判决主动告知当事人申请再审和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权利,不但保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树立了法院的公正形象。
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再审和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权利,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和第一百八十七条分别规定对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检察机关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可以提出抗诉。因此在民事判决书中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再审和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权利,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再审和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权利,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是二年,因此,当事人只有在二年内申请再审或向检察机关申诉,才有可能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而案件当事人经常因不了解法律对此权利的规定,延误了申请再审或向检察机关申诉期限,致使其合法权利不能得到保护。
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再审和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权利,是法院司法为民的重要体现。司法为民目前已经成为法院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如何司法为民,并不是表现在口头上,关键是要落实到行动上,体现在工作中,而在民事判决中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再审和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权利,就是最好的司法为民。
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再审和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权利,是法院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应承担的职责。既然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再审或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权利,法院就有义务为当事人依法行使此权利提供保障,法院提供的保障不但包括启动再审程序,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裁判的错误,更应包括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此诉讼权利。
因此,法院应在民事判决书中告知当事人有在二年内向法院申请再审或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权利,从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诉讼权利,同时建议立法机关在对民诉法修改时将此项内容补充进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