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紧密型联营又称合伙型联营,指联营各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组成一个合伙性质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经济联合组织。合伙型联营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要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半紧密型联营的法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半紧密型联营要怎样认定呢?
①组成的经济实体不具有法人资格;
②联营各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根据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以自己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要承担连带责任;
③联营各方投入的财产归各方所有,由联营各方共同使用,联营的经营所得为各方所有,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分配利益。
半紧密联合实行“三不变”和“四统一”,即所有制性质不变,隶属关系不变,财政物资渠道不变;产品方向统一,规划改造统一,生产经营计划统一,经营管理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