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买卖合同纠纷,某洁具公司将某科技公司告上法庭。太原市小店区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被告科技公司的住所地不在本辖区,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为此,法院于近日作出裁定,该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判。
某洁具公司与某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技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其认为公司住所地在太原市的另一城区尖草坪区汇丰苑小区某号,洁具公司起诉状中所诉的科技公司的住所地不是该公司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而是该公司一库房所在地,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科技公司认为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
经过审查,小店区法院认为,以法人名义起诉的,管辖法院应为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本案被告的住所地不在本辖区,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于是裁定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6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