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保底条款无效

更新时间:2012-12-19 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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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来电显示:2007年6月,我与李先生签订委托理财合同,时间为两年。双方约定,由我提供50万元现金以及本人证券资金账户给李先生,委托李先生进行证券投资理财,李先生保证

  来电显示:

  2007年6月,我与李先生签订委托理财合同,时间为两年。双方约定,由我提供50万元现金以及本人证券资金账户给李先生,委托李先生进行证券投资理财,李先生保证我每个月有百分之五的收益率,证券账户中超出本金及收益率以上部分全部归李先生,收益率每半年支付一次,不足部分由李先生补齐,若导致本金亏损则由其赔偿。合同订立后,李先生开始操作,向我支付了第一个半年的收益15万元。后来由于股票行情不好,李先生也再没有向我支付收益,至2008年年底时,李先生却以行情不好为由,连我的本金也不能全部返还了。请问我们之间合同中的“保证收益及赔偿本金”的条款还有效力吗?

  读者 肖明强

  律师回复: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叶翔锋律师认为,本案合同中的“保证收益及赔偿本金”的条款没有效力。

  肖先生与李先生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合同中有关“保证收益及赔偿本金”条款问题,在法律上被称作保底条款。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一直以来就是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委托人对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除非代理人存在故意欺诈、恶意串通、明显不当代理或存在过错外,代理人不对自己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不承担因不可归责于代理人的事由所造成的被代理人损失的责任。根据权利责任相对应的原则,代理人无需对被代理人承担任何保底责任,而投资亏损是不可归责于代理人的事由,其后果不应当由代理人承担,如果要求代理人对代理承担保底的责任,并且与被代理人共享利益,则使双方之间从属的代理关系演变成平等的合作关系,而且即使是平等的合作关系,也都不应有双方的保底责任。所以,从委托代理制度本身的特征来说,委托代理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是无效的。同时,受托人可以管理受托投资,但不得向委托人承诺收益或分担损失,司法实践中也往往是认定合同中保底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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