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应当包括哪些呢?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第56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只有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才能参加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获得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但能不能运用这一资格,还受自然人的理智、认识能力等主观条件制约。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包含两个层面:一是“意思”,即行为人的内心想法和主观愿望,具体包括行为意思和效果意思,例如想通过订立买卖合同得到某所房屋的所有权,想通过捐献把私人珍品藏书给图书馆等;二是“表示”,即行为人将其“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为他人知晓,例如在合同书上签字,默示表示接受继承等行为。这两个层面缺一不可,“意思”是“表示”的内容,“表示”是“意思”的载体。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它本质上是行为人设立民事法律关系意图的外在表示。
3.行为内容合法,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是其重要属性,因此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具有法律规范的品格,理解掌握它的精髓对于民事主体适法行为、正确解决民事纠纷、司法机关依法裁判具有重要意义,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础。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是指民法对已成立的法律行为,为其赋予肯定的保护性效力所必要的条件,包括一般与具体两种。一般有效要件是指为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而应具备的必要条件,包括:(1)主体要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要真实;(3)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德;(4)内容要确定和履行可能?②;(5)形式要符合法定要求。为使具体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而民法所要求的必要条件外的充分条件,叫作民事法律行为的具体有效要件。无代理权、无处分权或处分权不完备的民事法律行为,要有本人或权利关系人的同意;附条件及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要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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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