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风险提示
更新时间:2012-12-19 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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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双方成立合同关系并不必然发生法律效力,有些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并不确定,还需要其他条件的介入才能进一步判断,为了提高企业对效力待定合同的风险防范,特提示:一、效
双方成立合同关系并不必然发生法律效力,有些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并不确定,还需要其他条件的介入才能进一步判断,为了提高企业对效力待定合同的风险防范,特提示:
一、效力待定的合同指的是合同虽然成立,但是否有效尚需要经有权人追认的合同;
二、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只有经过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有效;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的是未满18周岁,或者精神上存在一定问题的人;
四、与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在被追认前可以撤销;
五、与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其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追认,对方未表示追认的,视作拒绝追认;
六、未经授权或者超过授权范围订立的合同,未经授权人追认,对授权人不发生效力;
七、一方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范围订立的合同,如果对方有理由相信其经过了授权,比如一方持有加盖了授权人印章的空白合同书,合同对授权人有效;
八、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非对方明知其超越权限,否则合同对单位有效;
九、合同订立者对交易的物品没有处分的权利,只有经有权人追认或者事后取得处分权利,该合同才有效。
以上关于效力待定合同方面的法律风险提示,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如果企业能够给予重视,将有效帮助企业避免因合同效力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而可能面临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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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可撤销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允许合同当事人撤销该合同,使已成立生效的合同溯及既往地归于无效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都属于相对无效合同,它们在合同效力方面的欠缺要件往往只涉及合同当事人及合同有关人员的利益,一般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生效要件或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无行为能力,无代理权、无处分权等。
2、效力状态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既非无效,也非有效。其有效还是无效取决于第三人或善意合同相对人的是否追认或撤销。而可撤销合同在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但当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后,为自始无效合同。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此追认或撤销直接向合同当事人进行,无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而可撤销合同只能由受损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要求。
4、受时间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期间内(我国《合同法》规定为1个月)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而可撤销合同,当事人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