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更新时间:2012-12-19 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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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确定,有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确定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确定,有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确定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主要特征
1.效力待定行为是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2.效力待定行为成立时有效还是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
3.可因其后的一定事实而发生效力
二、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一)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行为
《合同法》第47条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同时在法定代理人未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二)无权代理行为
《合同法》第48条规定,无权代理行为的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在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三)无权处分行为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实施行为后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有效。
(四)欠缺债权人同意的债务移转行为
《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实例】甲未经其父亲乙之同意,擅自将自家所有的名画为丙设定质权,丙知道其中情节。问这一行为效力如何?要怎样才能成为完全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题解:甲的行为为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只有征得乙的同意才成为完全有效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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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行为成立时,其法律效力尚不能确定,要等将来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例如无权代理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等。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若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若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需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哪些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分析: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方行为;
2. 无权代理行为;
3. 无权处分行为;
4. 债权同意欠缺的债务转移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作出之后,是否生效尚不能确定,有待有关民事法律行为加以确定。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
法律分析: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方行为;
2. 无权代理行为;
3. 无权处分行为;
4. 债权同意欠缺的债务转移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作出之后,是否生效尚不能确定,有待有关民事法律行为加以确定。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