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源:某印刷厂案情简述:李某未经苍南县某文化装潢厂(以下简称A厂)授权,以A厂名义与福建省某印刷厂(以下简称B厂)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约定:“A厂为B厂加工个体工商户执照外框3万个,每个单价6.5元.....”,并履行了交货义务。嗣后,A厂法定代表人林某也对《委托加工合同》的事实予以追认,并以A厂名义为李某向B厂出具增值税发票,同时B厂也分3次将货款汇入A厂账户。事过一年,B厂以《委托加工合同》虚假,系李某在无权代理情况下签订为由,向管辖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委托加工合同》无效,返还已支付货款18500元。
律师说法: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明开在分析本案后认为,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是典型的效力待定合同,而不是绝对无效的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一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因此,虽然李某缺乏代理权与B厂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存在瑕疵,但由于该合同事后经A厂法定代表人林某追认,使瑕疵合同得以修正。故李某与B厂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是有效的。B厂要求返还货款18500元,是基于合同无效而提起的。现合同已由A厂单方追认依法有效,同时李某也以A厂名义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故B厂要求返还货款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