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甲在其承包的商店里向乙出售一套价值2000元的西服,恰好有人找甲,甲去隔壁接电话,甲嘱咐前来看望他的朋友丙说,“请帮我看管一下店,我马上回来”。甲出去以后,乙提出其有事不能久呆,要求丙尽快将西服卖给他,丙提出要等待甲回来。后来丙见乙要走,于是答应代替甲出售该西服。双方经过协商以1800元的价格出售给乙。甲打电话回来以后,得知西服以1800元的价格被出售,觉得卖亏了,立即找到乙要求退款并取回西服。乙以构成表见代理为由予以拒绝,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该买卖合同。
「问题的提出」
本案涉及到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之间的区别以及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和表见代理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另外还涉及到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的区别。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案情分析及处理结果」
在本案中,关键问题是解决乙以甲的名义与丙达成的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即解决乙是否有权代理甲出售西服的问题。
从案情看,甲在离店接电话时对丙嘱咐“请帮我看管一下店,我马上回来”。从此言语中我们无法看出甲对丙有让其出售西服的意思表示和授权,因此,丙出售西服的行为欠缺相应的代理权,同时,丙在出售西服时明确表示是代替甲出售该西服的,即该合同是丙以甲的名义订立的,因此应当构成广义上的无权代理。
在认定丙某的行为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以后,并不意味着其以甲名义与乙签订的买卖合同就一定无效。对此还存在着两种可能性,一是由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而构成表见代理,从而合同有效;一是由于被代理人的追认导致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