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因业务需要,现委托 作为我单位合法委托代理单位,授权其代表我单位与贵公司进行代收款工作。在代收款过程中,该代理单位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
代理单位无权转换代理权。特此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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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
日期: 年 月 日
1、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相互信任基础上
委托人之所以选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是以他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信任为基础的;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为委托人服务,能够完成委托事务的自信,这也是其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因此,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因此,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受托的事务,不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转托他人处理受托的事务。同时,在委托合同建立后,如果任何一方对他方产生了不信任,都可以随时终止委托合同。
2、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
委托合同是提供劳务类合同,其标的是为劳务,这种劳务体现为受托人替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关于委托事务的范围,《民法典》并没有将委托事务限于法律行为,因而解释上应不限于法律行为。但是,应当指出,委托事务的范围也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委托事务必须是委托人有权实施的,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
3、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处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而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进行的。因此,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后果,直接归委托人承受。这是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承揽合同、居间合同等类似合同的重要区别。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如约定收取报酬,则为有偿合同。如法律没有另外规定,当事人双方又没有约定给付受托人报酬的,则为无偿合同。
《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个人或者单位在完成某些工作事项之后就可以获得报酬,但如果没有时间自己去收取的,那么可以委托他人收取。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个人收款委托书模板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