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钱财为新世纪化肥厂的采购员,其受该化肥厂的委托持空白合同书和空白支票前往河边编织袋厂采购50万条编织袋。钱财发现该编织袋厂的编织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编织袋厂亦观察到钱财不想购买该厂的编织袋,但又不愿意放弃这一大单生意,于是,对钱财许以高额回扣,每条编织袋回扣高达40%。钱财心中一想,这单买卖自己能挣25万元。于是,便与河边编织袋厂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款项。河边编织袋厂按合同约定将编织袋送往新世纪化肥厂。新世纪化肥厂验货时发现编织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便拒绝收货,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问题】
本案中,新世纪化肥厂遭受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评注】
本案涉及代理中的连带责任问题。依照《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中的连带责任包括四种情况:
(1)授权不明的连带责任。在书面授权不明的情况下,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对授权不明所负的连带责任为补充连带责任,即首先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在被代理人无能力承担民事责任时,才由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2)无权代理中的连带责任。在无权代理中,如果第三人明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仍然与其进行民事行为,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由无权代理人和第三人对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该连带责任为并行的连带责任。
(3)因违法行为而导致的连带责任。代理人知道被委托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该连带责任为并行的连带责任。
(4)因恶意串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恶意串通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极端表现。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其行为后果被代理人不予承受。所说恶意,是指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存在通谋。所说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是指实际造成了被代理人财产的损失。是否造成了被代理人的损失应依客观标准确定。因恶意串通所负的连带责任为并行的连带责任。
本案中,代理人钱财明知河边编织袋厂生产的编织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但为了个人的私利,不惜牺牲新世纪化肥厂的利益,与河边编织袋厂签订合同,该合同为典型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故为无效合同。代理人钱财和河边编织袋厂串通一气,严重损害了被代理人新世纪化肥厂的利益,对该利益损失应由代理人钱财和河边编织袋厂负连带责任,该连带责任为并行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