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新闻网讯 本想通过法律途径,让儿子搬出自己的住房,不想律师却私自篡改诉状,导致房屋始终被儿子占据。日前,哈尔滨市市民凌某将委托律师许某告上法庭,经哈尔滨市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许某一次性当庭给付凌某损失费4000元。 2001年,凌某因与儿子媳妇不和,将儿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儿子从自己的住房中迁出。经人介绍,凌某以2200元代理费委托律师许某作为案件的代理人。一审法院对此案进行了调解,案由为住房纠纷,调解内容为凌某的房屋由凌某和她儿子共同居住,承租人为凌某。看到案件由迁让官司变成承租权纠纷,气愤的凌某多方打听了解到,许某违背了自己意图私改了诉状。凌某遂到黑龙江省律师协会投诉许某,经省律协调解,许某退给凌某代理费2200元。此后,凌某又到法院起诉儿子迁让,直到2005年许某儿子才从争议房屋中迁出。
2006年,凌某将许某诉至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要求许某赔偿因其私自篡改诉状而导致争议房屋长期被自己儿子占用而不能获得出租的费用,合计8840元。
经审理,南岗法院一审判决,许某赔偿原告凌某经济损失8840元。判决许某不服,上诉至哈尔滨市中级法院。经哈尔滨市法院主持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许某一次性当庭给付凌某损失费4000元,凌某保证永不再向许某主张权利,双方了结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