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代理权的行使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赋予的资格,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以达到被代理人所希望的或者客观上符合被代理人利益的法律效果
一、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代理权的行使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赋予的资格,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以达到被代理人所希望的或者客观上符合被代理人利益的法律效果。
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 代理人应充分维护被代理人利益的原则
判断是否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视代理种类的不同,有不同的衡量标准。在委托代理中,代理行为应符合被代理人的主观利益,即尊重被代理人的意思。在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中,由于被代理人无意思能力或其意思不可得知(如失踪人),代理行为应符合被代理人的客观利益,即客观上对被代理人有利。如果被代理人有一定意思能力(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代理人可以适当征求被代理人的意见,并在符合被代理人客观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给予尊重。但在这种情况下,违反被代理人意思并不构成代理权的滥用。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必须转托他人进行代理行为时,必须遵循前述《民法通则》第68条的规定。
(二) 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的原则
代理人非经被代理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扩大、变更代理权限。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是无权代理,除非被代理人追认或默认,否则不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而由此造成被代理人经济损失的,代理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 代理人应依法行使代理权的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二、滥用代理权
(一) 滥用代理权的概念
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过程中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代理权的实质是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滥用代理权违背代理制度的实质,因而为法律所禁止。
(二) 滥用代理权的表现
1、 自己代理。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与自己为法律行为。自己代理,除非事先得到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其追认,法律不承认其效力。
2、 双方代理。双方代理是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法律行为。双方代理,除非事先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或者事后得到其追认,法律不承认其效力。
3、 恶意串通代理。恶意串通代理是指代理人与第三人相互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明显违背代理制度的实质,为法律所禁止。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