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享有申请回避、辩护、发问、提出新的证据、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提出上诉等诉讼权利。在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经审判长许可,法定代理人可以发表意见。”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尚且欠缺,其法律行为尚需法定代理人代为之。而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也是欠缺的,因此,我认为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也具有上述权利,应该参加庭审。在法定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所做的讯问笔录的效力是有瑕疵的,这个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认定,不能完全予以否定。
至于最后一问,逻辑上是有错误的。既然这个人有法定代理人,肯定是其自己的行为能力欠缺,无法自己完成法律行为,因此,肯定是需要法定代理人出庭的,不存在具有法定代理人而法定代理人错误出庭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