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返还范围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6-12-27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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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标的为受有利益的一方所取得的不当利益。受益人返还的不当利益,可以是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原物的价金、使用原物所取得的利益,也可以是其他利益。那么,不当得利返还范围有哪些呢?

  不当得利返还范围有哪些

  返还不当利益请求权的标的的范围,也就是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不同。

  1、受益人为善意的。即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不知道自己取得利益无合法的根据。于此情况下,若受损人的损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即受益人返还的利益仅以现存利益为限。利益已不存在时,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受益人受有的利益大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返还的利益范围以受损人受到的损失为准。

  2、受益人恶意的。即受益人知情,受益人于受有利益时知道其取得利益是没有合法根据的。于此情形下,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即使其利益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若受益人所得到的利益少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除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实际利益外,还须就其损失与得利的差额另行赔偿。

  3、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是善意的而后为恶意的利益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

  (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二)他方受有损失 。

  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

  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为准。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

  (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

  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可见没有法律的依据,是对于获得利益而言的,并不要求取得权力或财产也无合法依据。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是合法依据的,但他取得的该项利益却无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应按不当得利制度返还该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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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如何要素,有哪些规定
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如果得利人明知是不当得利,那么必须返还利益并赔偿相关损失。如果利益已经被无偿转让给第三方,受损方仍有权要求第三方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责任,以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犯。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要素
不当得利的核心构成要件包括无合法依据获利、他人因此受损、以及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得利人知情且故意获取不当利益,应要求其返还并可能赔偿损失。若利益已被转让给第三方,可以追究第三方的责任,要求其承担相应范围内的返还义务。在处理时,应明确得利人的态度和行为的性质。
不当得利的成立需满足哪些要件?
不当得利需满足四要件。具体处理时,若得利人善意,可协商返还;若恶意,应追缴并赔偿损失。同时,收集证据很关键,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确保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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