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某市中国银行分行因其工作人员的疏忽,将该市某印刷厂购买某造纸厂纸张的货款10万元,错误划到该市某机电设备公司的账户上。原告发现该情况后,多次向该机电设备公司追要该货款未果。原告遂向该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机电设备公司返还该笔款项及利息1万元。
二、司法处理
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之规定,判令被告某机电设备公司向原告某市中国银行分得返还该笔款项10万元及利息1万元。
三、法理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返还不当得利纠纷案。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因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的法律事实。构成不当得利,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须一方获得利益。这是不当得利成立的首要条件,如果一方没有获得利益,也就不会发生不当得利的问题。一方获得利益包括积极取得和消极取得。利益的积极取得,是指当事人的财产总额增加;利益的消极取得,是指当事人的财产本应减少而没有减少。
2、须他方受到损失。即必须是在一方获得利益的情况下,他方同时受到损失。如果仅有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并未受到损失,则不发生不当得利。他方受到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现有的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是指应当得到财产而未得到,即可得到利益的丧失。须注意的是,间接损失中的可得利益,是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得到的利益,而不是指必须得到的利益,只要当事人可能得到的利益而未得到,即属于受到间接损失。
3、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受到损失之间须有因果关系。即他方受到损失是因一方获得利益所造成的。而且,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受到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须为直接因果关系,即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受到损失是基于同一原因事实。如果获利与受损之间仅有牵连关系,并非出于同一原因,则不能视为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而不构成不当得利。
4、须无合法根据。即指当事人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若当事人获得利益具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则不构成不当得利。所谓具有法律上的根据,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得到利益,比如继承、因享有所有权而受益等。所谓具有合同上的根据,是指依据合同约定应当得到利益,比如依据买卖合同而得到货款,依据劳务合同而得到报酬等。须注意的是,当事人获得利益所基于的继承权、物权、知识产权等以及合同必须是合法的。若当事人无合法继承权、物权、知识产权等,或者合同无效,则当事人获得利益也构成不当得利。[page]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依此规定,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即受损失的人享有请求获得不当利益的人返还该不当得利的权利。关于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依此规定,获得不当利益的人应当向受损失的人返还其获得的原物及原告的孳息。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原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比如奶牛是原物,牛奶是天然孳息;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规定而获得的利益,比如存款是原物,利息是法定孳息。至于利用不当利益获得的其他利益,比如利用不当获得的货币进行投资,获得利润,则该利润应由国家予以收缴,但应扣除不当利利人在利用不当利益的过程中的劳务管理费用。
在本案中,被告某机电设备公司获得的该款项10万元,无合法根据,使原告某市中国银行分行受到损失,且两者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所以被告获得该10万元属于不当得利,应依法将其返还给原告,并返还该10万元的利息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