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的高某离职后在原公司还留有银行账号。公司错将应汇给其他客户的款项打入他的银行卡上。公司发现后,多次要求高某返还遭拒,便将他诉至法院。近日,天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当庭判令高某限期返还公司不当得利款4.68万元。
高某原在南宁某公司工作。其间,因工作业务往来和工资转账需要,他在公司电脑系统中留存有一张银行卡。2013年12月31日,高某从公司离职。2014年8月16日,公司的工作人员将一笔业务经费4.68万元转账给百色某客户时,错将该款项转到高某的银行卡账号。公司工作人员发现错误后,立即打电话将事情缘由向高某说明,要求他返还这笔款项。高某承认收到了这笔4.68万元,但认为该款项是公司的失误造成的,与自己无关,拒绝归还。公司将高某告到天等县法院,要求他返还不当得利4.68万元。
天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高某取得这笔款项并没有合法根据,且使南宁某公司财产受损失,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评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构成不当得利应同时具备四个因素:一是一方获得利益;二是他方受到损失;三是取得利益和他方受到损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四是取得利益没有合法的依据。本案中,高某因为公司工作人员的过失行为而受益,其获得的4.68万元款项没有正当理由和合法依据,而且导致公司财产受损失。高某经公司多次催促拒绝返还,其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其将不当得利返还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