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阿梅应好友阿春请求,向阿春的好友自称是金城江区某局的陈“局长”持有的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存入6万元以偿还透支,谁知事后该“局长”耍赖拒绝偿还这笔钱。
于是,阿梅以陈某某获不当得利为由将其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陈某某返还6万多元给予原告。近日,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阿梅61620.46元。
2013年11月22日,阿梅好友阿春称其朋友金城江区某局陈“局长”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信用卡透支将到期,为不影响个人信用,希望原告阿梅帮存6万元进该卡,并承诺给原告一定的利息作为回报。为使原告放心,阿春同时将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交给原告,并告知原告该信用卡的支付密码,同时称原告存钱入该卡几天后,就可以再把钱从该卡取出来。原告在银行验证该卡密码正确后,于是分3笔共计61620.46元,存入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持卡人姓名为陈某某的信用卡中,用于向银行偿还该卡透支消费后的借款本金和利息。
在获知有还款61620.46元存入该信用卡后,被告陈某某当天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办理了该卡的挂失手续。事后,由于原告欲使用该卡时被银行告知该卡巳挂失,原告遂找被告陈某某索要存入被告信用卡的钱款61620.46元,遭到被告拒绝,于是原告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其钱款。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并不认识,原告在诉状中所陈述的都是原告与案外人阿春的关系。本案所涉信用卡挂失前一直由案外人阿春管理和使用,透支消费亦是阿春的个人行为,与被告无关。原告以被告构成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还钱,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通过原告所提供的相关银行存款凭证,足以认定原告已向被告的信用卡存入了61620.46元的事实,该钱款用于向发卡银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消费后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本案中,因原告向被告的信用卡内存款61620.46元的事实行为,已使被告在没有法律上依据的情况下即获得61620.46元的经济利益,而同时也致使原告自身遭受经济上的相应损失,故对于该卡所获61620.46元的存款应属不当得利,被告作为该信用卡的所有人应依法予以全部返还。根据规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