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热恋期间为了给女方安全感,江苏男子杨某既为同居女友陈某买车又将存折密码分享。后因结婚问题发生矛盾,陈某从存折内取走35万元并不告而别回到家乡衢州,后将车辆私自折价处置,为此双方争执不下闹上法庭。10月8日,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女方构成不当得利,返还男方存款及购车款合计37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
杨某,35岁,江苏南京人,在南京开有一家汽车修理厂。
2013年5月,杨某与女友陈某开始同居。因为当时杨某还处于与前妻的离婚诉讼期间,虽然双方均认定了将在杨某正式离婚后立即结婚,但杨某为了给陈某足够的安全感,2013年7月,杨某出资19万为陈某首付了一辆价值44万元的奔驰轿车,还将自己的存折密码与陈某共享。
2013年11月底,杨某与前妻正式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从此杨某与前妻再无财产纠葛。
杨某与陈某之间并未因杨某的离婚而更近一步,反而因为何时登记结婚的问题发生了矛盾。
2013年12月30日,在杨某离婚后一笔售房款40万元到账后,陈某在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带着杨某的身份证转走了35万元并回到家乡衢州,杨某则在当日立即将存折申请挂失。
此后的数月内,双方就结婚、还款等问题多次协商,终因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杨某向陈某提出分手。双方矛盾激烈之余,陈某还私自将奔驰轿车处置并支付了剩余的车贷。在得知该消息后,杨某为了取回存款及卖车应得份额,一纸诉状将前女友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陈某向法官表示,自己当时取走的35万元存款与奔驰轿车均系杨某在恋爱期间的赠与。现在杨某起诉是其因移情别恋向自己提出分手后的恶意诉讼,要求法院驳回杨某的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原系恋爱关系,被告陈某在不否认转走原告35万元款项及承认奔驰轿车是男方支付首付的前提下,虽主张两笔款项是恋爱期间男方对女方的赠与,因原告对此否认且被告无法提供确切证据证明。法院遂认定陈某取款行为系不当得利;车辆系两人同居期间共有财产,陈某擅自处置车辆后未归还杨某应得份额的行为也构成不当得利,故判决陈某返还杨某不当得利37万元并赔偿占用该款期间给杨某造成的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