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存单为他人出质是否构成犯罪并承担担保责任

更新时间:2011-02-23 12:03
找法网官方整理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案情:2003年5月,职工冉某向民政局长程某提出借该局优抚金存单20万元担保贷款3万元。程同意后,在存单后背书,同意质押贷款3万元,期限3个月。冉某以该存单在农村信用

  案 情:

  2003年5月,职工冉某向民政局长程某提出借该局优抚金存单20万元担保贷款3万元。程同意后,在存单后背书,同意质押贷款3万元,期限3个月。冉某以该存单在农村信用社贷款3万元。同年8月4日冉某归还贷款取回了存单,但冉某没立即归还单位,而是将存单又拿到农行质押贷款8万元。农行审查背书后没同意,冉某将程某的背书刮去,重新在存单后签注:同意质押8万元字样。冉某将此在农行质押8万元。2004年6月,民政局进行核算时,发现冉某没归还该存单,经查得知存单在县农行。民政局会计吴某用转帐支票20万元换回了存单。2004年10月,冉某贷款到期,无力归还,农行要民政局承担担保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县民政局依法赔偿县农行贷款8万元及利息1200元。检察机关以挪用公款罪对程某立案侦查,民政局认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向检察院提出申诉。

  民政局应否承担责任?程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程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民政局依法承担担保责任。首先,程某以民政局的名义背书,借存单给职工冉某出质,局政局构成质押担保人,其次,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指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款项的,从重处罚。程某明知优抚金专款专用,擅自借予他人,主观具有挪用故意,因冉某无力归还借款,法院判决民政局承担担保责任,客观方面造成了国家资金的流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民政局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首先,按照《担保法》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订立质权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民政局虽将存单借予冉某出质,但没与农行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民政局不构成质押担保人;其次,《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进行严格审查,要贷款人提供担保,农行没认真审查存单背书,没与民政局签订质押合同,擅自贷款给冉某,导致贷款无法收回,自身存在过错;最后,程某的行为虽然是挪用,但优抚金存单已收回,没造成国有资金流失,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我也要提问 >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朋友以我作为担保人借贷款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1、担保人应当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2、担保有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 3、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4、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5、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6、根据你的情况,由于没有明确写明担保方式,应认定为连带担保。 7、确定为连带担保责任后,若债务人不偿还借款,债权人可以选择单独起诉债务人或担保人,或同时起诉两者。只要未超过诉讼时效和担保时效,法院会判决债务人和担保人共同偿还借款。
律师解答动态
法院会邮寄传票给你,如果你不签收,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你好,你咨询的纠纷问题需要通过诉讼来解决,也可以先协商
你好,有纠纷建议直接起诉维权
你好具体什么情况需要深入了解才可以给到判断
你好,这边想要解决纠纷问题吗,有没有协商调解
张凯律师
张凯律师
18分钟前
主要看你在你朋友喝完酒之后,你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你没有劝酒,也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那你就不需
张凯律师
张凯律师
20分钟前
问题不能解决的原因是什么?是不是你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是没有具体的工资流水?
张凯律师
张凯律师
23分钟前
取不取消决定在你,具体情况可以咨询人社部门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