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权必须有效。
专利权具有时间性,而为了保障债权实现,质押也不可能是无限期的,在质押期限内,必须保证质物是无可争议的有效专利。证明专利权有效的文件包括年费缴纳凭证、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等。《办法》第八条规定,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质押合同将不予登记: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被撒销或者已经终止的;
-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的;
-专利申请未获授权的;
-专利权被提出撤销请求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存在专利权属纠纷的;
-质押期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2)作为质物的是专利权中可转让的财产权,即因取得专利权而产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系指独占权和由此派生的许可权、转让权、标记权等。在债权未受清偿前,出质人应用其质物(专利权)的全部来担保债权的实现。
(3)专利申请权虽然是获得专利权的前提,依法可以转让,但其明显的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使之不能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财产权,因而不能将专利申请权作为质物进行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