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消灭的原因
更新时间:2012-12-19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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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留置的根本目的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债权消灭是指债权已得到满足,留置权因此没有存在的必要,反映了留置权以及其他担保物权从属性的主要特征,担保物权随主债的产生而产生,随
留置的根本目的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债权消灭是指债权已得到满足,留置权因此没有存在的必要,反映了留置权以及其他担保物权从属性的主要特征,担保物权随主债的产生而产生,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
债务人为使留置权消灭,对于留置权人有提出担保的权利留置权人对于债务人有受偿其担保的义务,,债权人的留置权因债务人为债权清偿提供担保而归于消灭,提供担保的优点就在于既能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又能使债务人可以充分利用没有留置的财产,达到物尽其用的效果。债务人提供担保必须要经过债权人的认可,担保物的价值要相当于留置物的实际价值,以免造成债权人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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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消灭的原因有什么
留置权消灭原因有二。一是接受另行担保,需确保担保有效性;二是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应尽快采取措施恢复占有或寻求法律救济,以保护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