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更新时间:2012-12-19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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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留置权的概念及成立条件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

  留置权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的主要特征如下:

  第一,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

  第二,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

  第三,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

  第四,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包括:

  第一,债权人占有动产。

  第二,占有的动产必须与债权有牵连关系。

  第三,债务人未按期全部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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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包括以下各项: 1.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只有在债权已届清偿期以后,债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债权人才能留置债务人交给其占有的财产,在此之前债权人无权留置。 3.留置财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包括: 1.留置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根据《物权法》第232条,法律明确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2.留置不得违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物权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3.留置不得超过相应的比例。 4.留置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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