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中国进出口银行
文 号:进出银买信发[2000]第356号
发布日期:2000-11-20
执行日期:2000-11-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外担保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对外担保是以保函形式向境外债权人或受益人(含境内外资机构)承诺,当债务人(被担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履行保函所规定的义务。
第三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对外担保业务重点支持机电产品、成套设备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出口。
第四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对外担保业务实行余额管理。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和种类
第五条 具有法人资格、有外贸经营权或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符合《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要求的企业和机构均可申请对外担保。
第六条 对外担保种类包括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质量担保、补偿贸易担保、融资租赁担保、借款担保、贸易项下的延期付款担保等。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申请与审查
第七条 被担保人应书面申请开立保函,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介绍;
(二)项目批准文件;
(三)有关合同或标书副本;
(四)被担保人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简介和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资料;
(五)反担保安排意向;
(六)如采用信用反担保安排,反担保人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简介和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资料;
(七)中国进出口银行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对被担保人、担保项目、保函条款、反担保安排等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要求被担保人以保证金、抵押、质押或信用反担保等方式提供反担保。
第四章 保函的开立和收费
第九条 对外担保项目经中国进出口银行批准后对外开出保函。其中,融资类对外担保项目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对外开出保函。
第十条 被担保人应在保函开出前交纳保函项下的各项费用。保函项下费用包括担保费和手续费。担保费和手续费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实际承担的责任金额及相应收费标准按季计收。
第五章 担保项目的管理
第十一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保函的转让和修改须经受益人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同意。[page]
第十二条 在保函有效期内,被担保人应严格履行有关合同或标书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按中国进出口银行要求提供财务报表和项目进展报告。中国进出口银行有权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章 垫付和追偿
第十三条 因被担保人违约导致受益人索赔,且索赔文件符合保函规定,中国进出口银行将履行垫付责任。
第十四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垫款后,将向被担保人、反担保人追偿,或处置抵押物、质物补偿所垫付的款项及利息。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国进出口银行负责解释。原《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担保业务暂行管理办法(修改稿)》(进出银保发〔1998〕第1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