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可以变更

更新时间:2012-12-19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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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咨询:今年3月2日,我通过某房屋中介公司与肖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我以56万元购买肖某的房屋,我应于3月3日前交纳定金3万元。如果我不按约履行,无权要求返还
 咨询:今年3月2日,我通过某房屋中介公司与肖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我以56万元购买肖某的房屋,我应于3月3日前交纳定金3万元。如果我不按约履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肖某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双方均按约履行,定金抵作购房款。合同订立后,因资金紧张,我于3月3日向肖某交纳定金2万元,并于同日向肖某出具欠条一份,言明我欠肖某1万元在房款中支付。后肖某因房屋涨价要求我增加5万元购房款,我表示不能接受。肖某即以我少付1万元定金,拒绝出售房屋和返还2万元定金。请问定金可以变更吗?房屋买卖合同还能履行吗?

  解答:定金担保合同属于担保合同中的设质合同,设立的质权以金钱为标的。根据《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担保合同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为合同生效要件,因此,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定金给付义务。但是,你作为定金给付人在履行给付义务时仅支付了部分款项,而对其余款项向定金接受人肖某出具了欠条。该行为亦是你给肖某的一种保证合同履行的明示,肖某在接受欠条时未提出异议,且依法确认享有此笔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因此,应认定你与肖某的定金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且双方已达成新的要约与承诺,即你和肖某已经变更了定金合同,定金由3万元变更为2万元。

  你和肖某已经通过房屋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合同内容没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则肖某明确提出涨价和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肖某应向你双倍返还定金。同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肖某在承担违约后,你仍有权要求肖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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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的注意事项
对您的咨询回答如下: 立约定金是一种特殊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保证自己在约定的时间、地点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而交给对方一定金钱的担保方式。立约定金对合同双方有同等约束力。担保法解释中有着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签订立约定金合同,可以促进双方签订合同。但是,如果约定不当或者一方未能依诚信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可能会给双方带来法律风险。因此,在签订主合同之前订立立约定金合同时,应当慎之又慎,若要规避签订立定金合同的风险,一般应当把握如下事项: 1、立约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 2、立约定金合同应与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名称保持一致。 3、立约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4、合同中应当约定明确交付定金的期限和方式。 5、立约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6、款项的性质应当予以明确表述,最好写明“定金”字样。 7、如果写成订金、诚意金、预付款、认购金等字样,若合同条文又无明显约定表明其具有定金性质,则不具定金效力。 8、未能订立合同的过错方将承担定金罚则的风险。 9、主合同无效,则作为从合同的立约定金合同亦无效。若主合同的交易受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或者可能被确认无效,立约定金被确认无效的法律风险较高。 10、立约定金合同的未决事项(尤其主合同的主要事项)不得过多。 11、签订主合同后,立约定金合同自然失效。立约定金不能延续成违约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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