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最高额抵押具有担保债权的不特定性的特点。即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未来债权是不特定的,将来的债权是否发生、债权类型是什么、债权额是多少均是不确定的。因此,其所担保的债权不必须都是同一性质的债务。
1、抵押权的不可分性:
(1)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权。
(2)主债权被分割或部分转让,各债权人可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这两点体现的是债权与抵押权的不可分性。
(3)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这一点体现的是债务与抵押权的不可分性。
(4)抵押物被分割或部分转让,抵押权人可就分割或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这一点体现的是抵押物本身的不可分性。
2、最高额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最高额抵押权本身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所以是具有从属性,即从属于主债权。而不可分性是指抵押权不能脱离主债权而存在。
1、最高额抵押权须为继续性法律关系中的不特定债权而设立。
如前所述,普通抵押权得由当事人对任何债权设立,法律一般没有限制。但最高额抵押权设定担保的债权,依各国法律规定,应以继续性法律关系为限。继续性法律关系是债权连续发生、变动的社会基础,也是最高额抵押权存在的基本依据。
2、当事人须订立最高额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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